根据1999年农业部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利用特许办法》规定:从事水生野生动物驯养繁殖的,应当经省级以上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取得驯养繁殖证后方可进行。取得驯养繁殖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国家和地方野生动物保护法律法规和政策;用于驯养繁殖的水生野生动物来源符合国家规定;不得非法利用其驯养繁殖的水生野生动物或其产品;接受当地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和指导。
规定禁止出售、收购水生野生动物或其产品。因科研、驯养繁殖、展览等特殊情况需要进行出售、收购、利用水生野生动物或其产品的,必须经省级以上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取得经营利用证后方可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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