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后被邀垂钓
溧水洪蓝镇的周启对于同事张明亮的意外死亡自责不已:“我真不该让他去钓鱼。”从周启的回忆中,记者还原了事件发生始末。2006年6月10日下午,张明亮一行四人来到洪蓝镇,看望生病在家的同事周启。午饭过后,张明亮等人在周启之父的安排下来到同村陈有福承包的鱼塘进行垂钓,并与陈有福口头约定了钓鱼价格。
下午3点左右,张明亮在钓鱼甩鱼线时,鱼竿不慎碰到了鱼塘上空110kV的高压电线,张明亮当即被电流击倒,经抢救无效死亡。“中饭的时候我们喝了一点酒。”周启称。
谁该为意外埋单
张明亮的触电地点位于110kV溧洪线21 —22 杆塔之间,该条线路的产权人正是县供电公司,该条线路正好跨越鱼塘。“可是事故现场附近及沿线都没有设立安全警示标志牌。”张明亮家人称,供电公司对意外肯定存在过错。同时,他们还认为陈有福承包鱼塘四年多,也未尽到巡查之责。
判鱼塘主人担责
法院审理后认为,张明亮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了行政法规禁止的行为,对该行为造成的危害后果,自身应承担相应的责任。陈有福作为鱼塘承包人,也应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而供电公司没有设置安全警示标志的义务。因此张明亮和陈有福双方负有同等责任,供电公司没有过错,不负责任。据此,法院判决陈有福赔偿各项费用199599.5元,驳回对供电公司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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