丛某系蓬莱某建材有限公司职工,2003年与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2006年6月,丛某在钓鱼时不慎溺水死亡。死者家属与公司就丧葬费、救济金及遗属补助问题诉请蓬莱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经仲裁委员会审理决定,由该建材公司支付死者家属相关费用。该建材公司不服,认为根据《关于调整企业职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后供养直系亲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的通知》的相关规定,应从社会统筹基金中支付。但烟台市社会统筹基金未将在职职工非因工死亡纳入社会统筹项目,故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认为该公司提出的异议没有法律依据,不予支持。因调解不成,该建材公司向我院提起诉讼。
法院审理认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依据相关规定作出的裁决,事实清楚,适用正确,经过办案人员的耐心调解,双方自愿达成协议,该建材公司一次性支付死者家属各项损失共计3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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