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平日喜欢钓鱼。去年9月的一天,他突然想起刘某在水库用网箱搞养殖。于是,张某带着钓鱼工具及剪刀等来到刘某所养殖的水库区域开始钓鱼。为了多钓些鱼,张某竟想出把刘某养鱼的鱼网箱割破,让鱼跑到自己所钓的区域里。于是以给鱼和钓竿等为诱惑,唆使李某(无刑事责任能力)去割破刘某的鱼网箱,结果三只网箱被划破,导致14800余尾黑鲣鲤鱼逃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7万余元。
法庭审理后认为,张某的行为侵犯了他人生产经营的正常活动和公私财产利益,构成破坏生产经营罪,且情节严重,给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造成的经济损失,应予以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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